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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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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是: 1.固定现场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当初调解。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没有争议的财产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交警固定现场证据,当事人撤离现场; ②交警根据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记录事故状况; ③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名; ④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在调解结果中,当事人签名调解书生效; 3.事故严重,一般程序如果事故较为严重,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简易程序无法解决或者双方不愿以简易程序解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般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 ①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②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 ③双方对事故达成和解。 ④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解。 ⑤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简易程序: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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