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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留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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