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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
不服法院裁定书,要看裁定的具体种类,法律规定对法院的部分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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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你最好的方法是对政府的《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你提出的异议会逐一审理,这样法院才能比较合理、公平、公正的纠正政府在拆迁中的不合理补偿决定,如果你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是作为非诉案件进行一般性的审查作出行政裁定书,其裁定理由是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出异议,你没有异议法院当然会支持政府的行政决定了。现在你收到动迁法院裁定书但你仍然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进行二审,但必须要有新证据表明一审法院的载定存在错误认定,因为是行政诉讼是不考虑房屋补偿价格的合理不合理的,主要是从征收程序上找有没有不合程序的地方,比如评估程序、房屋产权人的认定、公告送达程序、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时间等方面有没有程序不合法的地方。
如果你对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因此,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述任何一条,均可申请再审,否则应服从判决。
要看裁定的具体种类,法律规定对法院的部分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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