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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高院行政裁定书你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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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不服,直接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如果对对民事裁定书不服,你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1、您所表述的关于“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裁定:(1)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由本院提审。”是否为原文?如果为原文,则该裁定的正确表述应为为“再审”而非“提审”。对于该裁定不能上诉,送达后即时生效。 另,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只能作出再审与否的裁定,不能做出提审裁定。 2、如果再审,则不能做出“(1)撤消原判决;(2)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的裁定;如果提审,则可以做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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