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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放火行为根据造成的结果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一般放火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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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②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③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放火足以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既遂。 ④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犯放火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了放火罪起诉标准,即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根据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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