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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残疾军人抚恤金还会上调的。因为我们因战一级残疾军人的是与全国上一年度非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年度数、直接相等的标准,各级残疾军...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和一至十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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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没有新的规定,依然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的规定,具体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年):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6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8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6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8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6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8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2015年9月18日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一、残疾军人可以有多少残疾抚恤金? 江西省2013年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达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 (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680元;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620元; (三)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435元。
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不是法律的规定,是当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有按月发放的,有按季发放的,由半年甚至一年为周期发放的,2016年1月份领取伤残军人抚恤金是2016年的还是2015年的,咨询当地民政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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