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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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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和XX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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