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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预批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批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申请名称批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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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在下列情况下不予批准: 1、企业名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企业名称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 3、企业名称与被撤销不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设立公司应提前申请名称审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前核准申请名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答: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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