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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
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服事故认定书,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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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停车规定如下 一、由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事故车辆和汽车驾驶执照,发行行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书。拘留的车辆和汽车驾驶执照应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验证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和货物损失后,通知汽车驾驶员或货物所有者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行政事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检查、鉴定结论确定日起5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接受拘留事故车辆、汽车驾驶执照和拘留物品。 驾驶员逃跑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当事人30天后未收到的车辆,公告后3个月未接受处理的,按照法律处理被拘留的车辆。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全部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无责方承担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4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人员的经济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医疗费用1600元,死亡伤残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方车上人员的经济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在现实生活当中,交通事故是需要进行一个伤残等级鉴定的,这是因为如果造成人员方面的伤害,那么需要看一下他伤害的程度到底是怎么样的,然后根据他受到伤害的程度来判断他事后的劳动能力,就要决定最终的赔偿的金额大小问题。
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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