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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扣车的规定

2021-10-21
交通事故的停车规定如下 一、由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事故车辆和汽车驾驶执照,发行行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书。拘留的车辆和汽车驾驶执照应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验证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和货物损失后,通知汽车驾驶员或货物所有者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行政事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检查、鉴定结论确定日起5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接受拘留事故车辆、汽车驾驶执照和拘留物品。 驾驶员逃跑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当事人30天后未收到的车辆,公告后3个月未接受处理的,按照法律处理被拘留的车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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