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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看法院的排期而定,现在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少案多,积压严重。不过,法律对整个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
今天我们来谈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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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移送起诉到法院。 1、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要开庭。应该说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公诉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在开庭之前撤回公诉,那么法院是必须开庭审理的。
众所周知,所有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为了程序正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也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查起诉案件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加上两次延长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两个月,一个案件从最初的移送审查起诉到移送起诉可以长达6、五个月。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即修正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确定的某一犯罪构成,法院就有权力也有义务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案件,明确规定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对《1998年解释》的上述规定,亦予以确认,由此体现出在变更起诉罪名问题上,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持肯定立场,变更罪名不仅包括将重罪变更为轻罪,还包括将轻罪变更为重罪。 关于是否应当变更指控罪名的问题,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院变更公诉指控罪名的要求较为宽松。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一)法院的调查与裁判,只能延伸到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诉讼指控的人员。(二)在此界限内,法官有权力和义务自行主动,尤其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较为严格的罪状制度,即审理活动限定在起诉指控的范围之内,变更起诉罪名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也存在一些例外。如果变更的罪名可以包含在指控的罪名之内,两者存在包容关系,就可以变更罪名认定等。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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