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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规定

2021-12-01
众所周知,所有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为了程序正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也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查起诉案件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加上两次延长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两个月,一个案件从最初的移送审查起诉到移送起诉可以长达6、五个月。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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