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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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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查确认资格,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不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备案,并提供要求提供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和求职证明;(四)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并如实向经办机构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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