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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积金的取现方法

2024-12-16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以下情况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0%的; 7.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此外,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以上情况中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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