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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程序办理。...
颁发,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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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受理补领、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或者,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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