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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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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组织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有偿培训和其它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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