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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民法典》同时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
顾客在餐厅就餐时如果不是因为自己或其他顾客的原因而摔倒并且摔伤,餐厅是需要负相关的责任的,有些餐厅可能会为了逃避责任而说顾客摔倒是因为自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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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由于该餐厅不加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原则上应由餐厅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应考虑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要看当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如果能够实际履行而怠于履行,则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当时不具备履行监护责任的条件,例如未成年独自一人去餐厅就餐在游戏区摔伤,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餐厅在其就餐和游戏过程中就应当承担对其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在该未成年人与餐厅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并不发生餐厅与其监护人的混合责任问题,餐厅在该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承担自己的全部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你是从事餐饮服务的,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失结果发生的,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你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要看餐厅是否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是否提供存包服务,是否有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如果餐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顾客对自己随身携带的财产照看不周,亦有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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