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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债务人的专有权除外;以及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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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从权利中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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