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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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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择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员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可以在各界各地采用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和认可的方式确认各界各地的候选人,在各界各地的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根据分配的定员确认,赞成票的一半以上被视为通过,多个候选人赞成票的一半以上被视为代表债权金额的大小。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员,债务人相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债权人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产生:依法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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