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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国法律规定,有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国法律规定,有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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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直接规定,在所不问;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1、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直接规定,在所不问;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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