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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
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国法律规定,有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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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国法律规定,有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责任不具有担保的补充性,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又称先诉利益,是指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不先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时,担保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这是一般担保人专属的抗辩权,是基于一般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由一般担保人直接获得并专门享有的抗辩权。我国建立了一般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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