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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有益尝试。例如四川成都在2014年出台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2、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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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用因工负伤的赔偿标准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其他。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事故对劳动者或雇员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或致害物件的经营管理人(也是具体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即用人单位或雇主。 1、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4、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
这里涉及到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继而得出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关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揽方(即承包人)承担,定作人(即发包人)无需承担责任。而雇佣关系的安全事故则由雇主(即发包人)承担责任。一般的家装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承揽关系。但有种例外:如果在装修施工中对方只是包清工,不包工包料,只是为你提供简单的劳务,那么会被认为雇佣关系,如果是你直接找的人,出现安全事故的,应由你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找的人,由于包工头没有资质,则你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公司具备装修的资质,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装修公司不具备资质,你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由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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