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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方式 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可以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的,也可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
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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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积极解释,以便及时解决纠纷。当患者或家属无法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处理医疗纠纷的委托书,部门主任可以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3、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和说明。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市卫生局协调解决的,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填写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的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通常来说,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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