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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公房的产权单位该不该管

2022-10-06
按照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房出售以后,维修资金向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向筹集。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30%的比例提取维修资金,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售房单位收取房价款时,按住房评估价格的2%收取住房维修资金。其中,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个人缴纳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其利息收入根据业主或物业部门的住房维修计划申请支用,但不能支取维修资金本金;业主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的维修资金,其本息均可使用,维修资金利息或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份额分摊。就我市来讲,一是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资金没有交纳,二是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的利息增值额较少。对于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维修,一般采取由产权单位组织维修,以从产权单位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利息负担人工费,向本单元住户统筹收取材料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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