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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安排。是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做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 (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立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三)尚未编制线路及场站总平面规划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100米、B型车长度250米、A型车长度3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的车站按照宽度100米、B型车长度600米、A型车长度7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四)设定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保、消防等要求。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一经确定,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后退规划控制区边界应当不小于5米,因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论证不小于3米;距现状建(构)筑物应当不小于10米,因现状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论证不小于3米。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远期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划定标准参照本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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