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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
未婚先孕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结婚生子是劳动者的自由,单位无权干涉,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而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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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婚先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未婚先孕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工不得未婚先孕,这一问题仅属道德约束的范畴。 《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应理解为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怀孕员工“三期”(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期间,就职公司不能无理由开除怀孕员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人可以选择是要求返回工作岗位还是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属单位赔付一定额量的赔偿金。
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法。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性怀孕的现象。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因此,只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才有合法生育资格,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法。对于未婚先孕的行为,各地的处理方法有很大不同。例如,山东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各自子女的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俗称社会抚养费)。因此,四川削弱了非婚生育问题,重点管理双方子女数量。所以,未婚先孕的问题还是要省级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未婚女职工不得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婚先孕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与孕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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