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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证明,需要继承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和被继承人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先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再凭以上...
当地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继承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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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当然,不同的公证处对材料及证明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先向当地的市一级公证处咨询。每一个县市都有公证处,没有明确的地域限制。
养育事实需要足够长的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维持多长时间。另外,继父母和继父的孩子的抚养,如果教育因孩子的成年而自然结束的话,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较短的继父还未成年,但是继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解除,继父母不想继续养育继父的孩子的话,继父母养育继父的孩子关于这个事实,再婚夫妇的婚姻持续长短,可以证明继父母和继子的联系等证据。也就是说,为了证明继父母的孩子关系存在,有必要证明继子未成年,双方都有养育的事实,养育的事实持续时间很长。关于这些事实,需要结婚证明书、户籍簿、身份证明书、学籍、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要达到高度的复盖性即可。
应去被继承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 1、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 2、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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