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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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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你的情况是属于第五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内的。你可以直接递交申请书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1)聘用、解聘全职或兼职仲裁员;(2)讨论重大或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3)接受劳动争议案件;(4)监督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不接受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者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疑难劳动争议案件; (四)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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