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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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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物业的基本情况;(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七)合同期限;(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方面如下:一、常规公共服务常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为所有业主和用户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以满足所有业主和用户的共同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以保证物业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维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良好的物业环境。二、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改善业主和用户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满足部分业主和用户特殊需求的各种服务。通常物业管理单位提前设立服务项目,公布服务内容和质量,收费标准。业主和用户需要某项服务时,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双方可以根据服务内容协商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三、委托特约服务委托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满足业主和物业用户的个人需求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专项服务中没有设立,业主和物业用户在这方面有需求的服务。特殊服务实际上是对特殊服务的补充和完善。当更多的业主和物业用户有一定的服务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这项特殊服务纳入特殊服务。
《》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一)合同的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二)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四)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五)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六)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七)违约责任(八)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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