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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市外出、学习或休假,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相关秘书科要把离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总值班室。出差(出访、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报告,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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