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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便利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现场,按《通告》有关规定就事故...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便利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现场,按《通告》有关规定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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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便利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现场,按《通告》有关规定就事故损害赔偿协商后当场了结,不必等交通民警处理。这样不但方便了当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给他人的出行带来便利。 2、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当场认定责任,简化了调查取证的繁琐程序,不再对当事人尤其是无责任方扣车扣本;同时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当场刷卡记录,也极大方便了当事人。 3、交通民警对事故损害赔偿当场调解,简化手续,将《处理书》这一一书多用,既可作为调解终结书、修车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也为当事人能快速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及解决相关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了方便。
实践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1、哪些事故中当事人不能采用快速处理方式协商解决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2、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且各方均购买机动车保险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并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共同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店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场所办理定损、理赔手续。 3、用手机照相将车辆所处道路位置、损坏部位等现场情况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号等证据材料拍照固定,应做到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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