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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
计算加班费: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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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每日8小时,每月工作40个小时,超过的时间部分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为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加班,首先可考虑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加班费,数额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 法定节假日劳动者虽休息,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周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安排补假。如果安排工作,应支付加班费,数额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该300%加班费不包括正常工资,也就是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再支付工资的300%。
一、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职工工资金额,且工资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什么样的项目属于工资范畴,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的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准,员工的月加班费不计入下个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金额的,应当以员工实际工资金额为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不明确。第三,在实践中,有时员工当月的工资与当月的奖金放日期不一致,此时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由于员工月奖具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周年庆典奖等奖金,不能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以员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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