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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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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流域水环境信息。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网。无法联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达标排放。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鼓励推广使用生态养殖技术,预防、控制和减少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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