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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来说,凡是可以表现犯罪行为存在及性质的事物皆可视为证据。证据的形式有多种,例如人证、物证等,其中能够证明犯罪真实性与过程的自述材料当然也...
有法律效力的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微机情况下作出。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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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可信性及其程度。第二,在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认定案情时,如何担保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真实可靠性。(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有罪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就自己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作的描述,因此,此种有罪证据往往能够较为细致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实践证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那么,根据其供述,可以全面、详尽地证明其他证据难以做到的细节内容,如:作案的动机、目的,作案的手段、过程;在共同犯罪中,各人的分工、责任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后,一般可以成为认定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可以为发现、收集其他犯罪证据提供线索。但是,司法实践同样表明,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供述主体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并非必然具有上述证明价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种十分特殊的主体。从其产生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程序的产物,具体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必然就是实施犯罪的犯罪人。如果承认这一司法实践已经反复证明的命题,那么,在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认定案情之前,就不得不考虑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根据什么断言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犯罪人,并由此断定其有关犯罪的陈述具有更高的证明价值显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犯罪人,那么,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对于证明案件是不可能具有前述证明价值的。因此,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真实可信性的关键在于,对“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事实上的犯罪人”这一实质问题作出判断。
有权。《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检查搜查)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1、犯法,辱骂他人可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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