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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是违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收取求职人员的押金,可是有的用人单位就无视法律,自行制定土政策,收取部...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押金,这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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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无论劳动者是在应聘时,还是在正式入职后,用人单位存在扣留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担保费用、入职押金; 或以每月扣押一定比例工资或奖金的形式收取预付违约金等行为的,均违背劳动给付不得强制的原则。 对于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本人;对于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预收违约金等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退还; 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被扣押物品损坏、遗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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