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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年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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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根据我国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筑公司发行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所有权所有者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调查,设计部门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强、修理等措施,重新定义使用期限。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漏5年;(3)加热冷却系统2个加热期、冷却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5)装修工程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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