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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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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一行政诉讼费用分担原则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必须指出的是,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只限于案件的受理费,而不包括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由法院按实际支出决定收取。
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败诉方负担。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的,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原告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对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由起诉人或原告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负担或预付案件受理费。
行政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具体办法: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方承担; (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双方依责任大小共同负担; (3)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4)原告撤诉的,由原告承担; (5)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6)当事人申请获得诉讼资料副本的制作费以及当事人应支付的实际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承办人随时通知申请人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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