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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
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变更;二是当事人认为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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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解释》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是诉讼请求变更的一种,不是全部。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二是当事人认为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用于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只是根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发生了变化,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化。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根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可以推断,当法院同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还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对方适当的答辩期限。
关于案件的审理期限,是由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的,这与增加诉讼人无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证明期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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