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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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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是诉讼请求变更的一种,不是全部。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变更;二是当事人认为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用于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只是根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发生了变化,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化。也就是说,诉讼标的的金额的变化不一定像普通的变更诉讼请求一样,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是要具体分析。同时,根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可以推断,当法院同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还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对方适当的答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变更;二是当事人认为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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