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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未婚且未就业并无单独住房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 2、当事人可以在不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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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如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的(需要未就业证明、未婚证明等)、婚婚入户的(需要结婚证)、人才引进的(需要劳动合同)等; 2、必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接收当事人户口的证明,当事人的户口才能迁回夏邑落户; 3、由于户籍政策为地方性政策,需要的条件及资料,都各有区别,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移原因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办入户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配偶的户口在该户籍地等),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 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当地挂靠(但是一般来说,不属于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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