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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矿山企业探矿权及采矿权的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应取得采矿权并生产满一年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主体是享有该矿业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等形式变更企业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等。本案中,虽然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矿业权审批备案”事宜及“资源费”由受让股权方承担,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周某全权负责转让事宜,实业公司嗣后与国土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从而取得矿业权。故本案矿业权主体是实业公司而非全体股东,只有实业公司才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转让矿业权。案涉《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虽约定转让股东股权及其资产,其中亦列明矿业权,但即便全体股东转让所有股权亦不能得出转让公司享有的矿业权的结论。即本案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不当然发生实业公司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本案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仍为实业公司。林某等11人主张案涉转让协议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仅此不能否认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采矿权转让程序: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二、申请转让采矿权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4、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采矿权转让的调查意见; 5、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 6、采矿权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书、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属于分期缴纳的,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按规定转增企业国家资本的,应附具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7、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9、原地质报告和矿产资源保有储量说明书及其批准文件(零星分散小矿或只能用作普通建设材料的砖瓦粘土、砂石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10、矿区范围图及矿山地理位置图; 11、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 13、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许可证。煤矿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4、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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