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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异议书面申请的步骤

2024-11-21
关于执行异议的申请人资格,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的申请人主要包括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以及案外人等三类人群。该两条法规旨在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扩大了执行异议申请人的范围。 关于执行异议的申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执行异议仅能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的规定,案外人如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的异议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然而,如果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经法院许可后,案外人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提出异议。这一条规定的立法初衷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可以允许异议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但必须形成详细的笔录记录,即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形式为补充的原则。 关于执行异议的申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就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的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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