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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
违约责任和责任的区别具体如下:一、归责原则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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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但是,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4、诉讼时效的区别。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6、责任形式不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7、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8、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可以选择适用,不能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关延伸】 问:人身损害赔偿金怎么定? 答: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常常就是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权的问题。当出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的时候,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就摆在了受害人面前。此时,我们就需要分析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它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表现为: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损害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或精神损害进行安抚,比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等,因此,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远远多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但是,这并不说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比提起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更有利,在具体的事项中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我们不管选择哪一种请求权,关键的第一步,就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比如要求正在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先予执行这是极为必要的。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持公正,对于先予执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先予执行的条件:1、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受害人有较大胜诉可能性;2、如果不先予执行,受害人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对他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威胁;3、必须由受害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如不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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