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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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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时,会考虑这几个条件:1.婚姻存续期间;2.未约定为个人债务;3.债权人不知道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4.取得配偶的同意或该担保是为共同生活所为,即一方对外担保之目的系为共同生活的,则法院会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自然也就需要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但其实,即使是在婚内产生的债务,也不见得都属于共同债务,这还需要作出界定。尤其是在婚内,一方欠债,但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非债务夫妻一方承担配偶债务后,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要求配偶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偿还:1。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夫妻财产协议中承担各自的债务。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中的债务人应当独自承担下列债务:A夫妻双方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未经夫妻协商,擅自资助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戚和朋友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D一方个人使用的不合理费用所承担的债务,如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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