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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老板却不愿意谈论赔偿问题

2024-12-04
工伤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1. 医药费用方面,应按照受害人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诊疗费用、药品费用以及住院时所使用的服务费用这三者之和进行计算。该项赔偿额度需要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确定。 2.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其赔偿金额应参照因公出差时的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计算。 3. 交通和住宿费用的赔偿金额是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伙食费用三者相加而得。 4. 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金额是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再乘以器具的数量所得出的结果。 5. 护理费用的赔偿金额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得出。 6. 伤残补助金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水平,按照24倍(一级伤残)或者22倍(二级伤残)直至6倍(十级伤残)的比例进行计算。 7. 伤残津贴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水平,按照90%(一级)、85%(二级)至75%(四级)的比例进行计算。 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9. 丧葬补助金的赔偿金额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6倍的比例进行计算。 10.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按照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的比例进行计算,同时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金额,该金额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至60个月的比例进行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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