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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溺网络,又称网络成瘾症,是一种过度使用、依赖互联网的心理疾病。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患有网络成瘾症的比例远远高于成年人。一些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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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溺网络,又称网络成瘾症,是一种过度使用、依赖互联网的心理疾病。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患有网络成瘾症的比例远远高于成年人。一些未成年人长时间沉迷于网络,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国家在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具体措施上,一是,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是,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鼓励互联网企业承担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三是,国家推广用于组织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从技术上使未成年人不可能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此外,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进行有益的课外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沉溺网络,又称网络成瘾症,是一种过度使用、依赖互联网的心理疾病。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患有网络成瘾症的比例远远高于成年人。一些未成年人长时间沉迷于网络,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国家在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具体措施上,一是,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是,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鼓励互联网企业承担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三是,国家推广用于组织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从技术上使未成年人不可能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此外,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进行有益的课外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对于未成年人沉溺于网吧,家长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外,也能要求网吧经营者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因此,制止未成人进入网吧是网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经营者违反了该法定义务,违法地让未成人进入其经营的网吧,给未成人造成了不良后果,比如造成未成人经常旷课等,未成人的家属可以要求网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家长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对这些违规网吧进行整顿或者处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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