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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成立,才能导致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损害结果的证明包括治疗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和各种票据。 (1)人身损害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用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包括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产损坏的,提交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二、举证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只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没有因果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承担责任。因此,应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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