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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6章的规定,强制许可的类型包括: (1)因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2)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对...
(1)因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2)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3)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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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6章的规定,强制许可的类型包括: (1)因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2)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3)为公共利益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4)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也可称之为改进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后果: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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