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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有哪些

2022-04-14 51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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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如下: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三年内,自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下,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公共卫生目的,可以制造、出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际条约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药品; 5、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技术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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