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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了规定的管理时效,所以无论劳动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将不予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
不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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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工伤,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也已经超过按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的时效,工伤职工已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但是,具有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规定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情形的,扣除不予计算的时限后,没有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主张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85条之规定“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3)《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5)《》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没有法定时限中止情形的,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已过两年未报,已经过期认定工伤的期限,也已经超过按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的时效,工伤职工已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 但是,具有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果工伤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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